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发证科(景德镇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B1区受理发证科窗口)
联系方式:0798-8336807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 1 | 曹德昌 | 住宅 | 朝阳路539号555栋402室 | 景房权证房改字第9736044号 | 吴庆萍 |
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