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述永,身份证号码:36020319*********0
申请人:刘述杰,身份证号码:36020319*********3
被继承人(遗赠人):刘贤发, 身份证号码:36020319*********2,吴梅春,身份证号码:36020319*********X
申请人 刘述永、刘述杰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刘贤发、吴梅春 的不动产产权。于2026年9月 28日向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1身份证明,☑2死亡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原权属证书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刘贤发 于2020年3月死亡,吴梅春 于2021年4月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景德镇市茶叶坞陶瓷经销公司宿舍2栋204室,产权证号:景房权证房改字第9733530号。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份额由 刘述永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