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流程“多测合一”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联合测绘” ,创新“多测合一 ”集成审批模式,按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多测合一 ”改革工作座谈会 (视频) 的通知》( 自然资电发〔2021〕88 号) 部署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42 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9〕6 号) 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制定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 ”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 明确“多测合一 ”内容。“多测合一 ”是将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人防、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地籍测绘、放线测量、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核实测量、房产测量等。
(二)执行综合技术标准。“多测合一 ”测量基准采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 ”应当在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技术规程》 (试行) (见附件1) 执行。
(三)运用管理服务平台。省 自然资源厅统一建立“多测合一 ”管理服务平台,该平台可供审批部门、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等使用,包含了测绘服务合同签订、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成果共享等功能,并实现与网上中介超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等互联互通。“多测合一 ”管理服务平台正式运行之前的工程建设项目,暂时以纸质材料执行。
(四)加入“多测合一”名录库。全省实行统一的“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加入省自然资源厅“多测合一 ”名录库应具备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的测绘资质等基本条件,测绘机构应通过资源重组、引进人才或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从事“多测合一 ”所需的测绘资质,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后纳入全省“多测合一 ”名录库和市行管委网上中介超市,实行统一管理。
(五)规范项目管理。依照本通知应当签订“多测合一 ”测绘业务委托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在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机构目录中选取一家符合相关要求的“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并按要求完成测绘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需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 。
(六)明确适用范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全流程“多测合一 ”;本《方案》 印发之日起,之前的项目可按照老办法实施,之后的项目应当遵照执行 (县市可参照执行) 。
二、业务流程
(一)选择测绘单位。建设单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选择测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技术服务合同 (见附件2) ,并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 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测绘项目备案。“多测合一 ”需求及合同备案信息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同步推送至“多测合一 ”管理平台,或由受委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上传至“多测合一 ”管理平台。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终止测绘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告知相关事由,经认可后,建设项目业主可再次选择测绘单位。
(二)实施测绘。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共同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测绘条件后,测绘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出具“多测合一 ”成果 (见附件5) 。
(三)成果确认。测绘单位将自检合格的成果提交质检或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确认。
(四)成果提交。测绘单位将确认合格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见附件3) 提交至“多测合一 ”管理平台,由平台同步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并按权限流转至有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成果审查。
(五)成果接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多测合一 ”测绘成果, “多测合一 ”整体成果用于开展联合验收,非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或拒绝使用“多测合一 ”测绘成果。
(六)成果汇交。“多测合一 ”测绘项目建设方或者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 内,依法将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给测绘主管部门。
“多测合一 ”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三、强化责任及监管
(一)明确责任。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提交的“多测合一 ”成果报告负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原有信用度的基础上,根据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移出“多测合一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3.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4.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恶意低价竞标的;
5.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 ”业务的。
(二)加强质量监管。政府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合同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其成果应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进行质检。质检费用不得超过测绘项目金额的百分之三,具体由测绘单位与质检机构协商约定。质检机构应在收到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多测合一 ”承担单位将检验报告与成果一并通过系统提交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使用。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多测合一 ”成果,根据《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赣测发〔2016〕 31 号)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项目总量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计入测绘单位的“多测合一 ”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对于抽 查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录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和“信用中国” ,并作出相应惩戒。
附件:1.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多测合一 ”工作流程图
2.景德镇市“多测合一 ”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3.《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技术规程》 (试行)
4.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技术服务合同
5.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成果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