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 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1)合并或分立的,提供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2)资产调拨的,提供同意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企业清算的,提供企业股东会决议和经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或法院清算裁定书原件1份;
(4)企业之间买卖的,提供买卖合同、首次转让审批文件原件1份,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5.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企业各类转移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
2.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监督投诉渠道:0798-8336973。
办公地点: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
办公时间: 09:00-17:00,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