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 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其他转移登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例如:财产约定的提供约定书原件1份;“个转企”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核对原件)、投资入股协议书(核对原件)、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对原件)。
5.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6.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 其他转移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
2.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7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监督投诉渠道:0798-8336973。
办公地点: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
办公时间: 09:00-17:00,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