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 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2、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登记证照);
3. 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机关出具的材料;
6.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材料;
7.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收回决定书办理;
8.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1)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材料,(2)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9.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10.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充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11.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12.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13.完税凭证;
14.土地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2.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监督投诉渠道:0798-8336973。
办公地点: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
办公时间: 09:00-17:00,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