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 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2、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登记证照);
3.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4.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5.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6.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7.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8.权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9.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10.完税凭证。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2.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监督投诉渠道:0798-8336973。
办公地点: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
办公时间: 09:00-17:00,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