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 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2、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登记证照);
3. 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材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7.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8.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9.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10.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11.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
1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13.划转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凭证;
15.土地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2.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监督投诉渠道:0798-8336973。
办公地点: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景兴大道26号一楼。
办公时间: 09:00-17:00,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