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自然资字〔2024〕160号
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4年第十六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升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我市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工作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发展和安全、开发和保护。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努力实现我市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把景德镇“千年瓷都”这张靓丽的名片擦得更亮。
二、目的意义
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持矿业权出让审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提升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优化矿业领域营商环境。积极适应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变化,响应社会和企业诉求,以更加积极的措施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举措,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明显优化,全面推动我市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认真组织开展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调整工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强研究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的关系,合理优化布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等准入条件,统筹规划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强化矿产资源规划严肃性,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出让区块设置。
2.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拟出让范围不涉及各类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露天矿山严禁以自然山脊设界。矿业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原则,严禁设置影响公平竞争限制性条件,影响矿业权公平竞争出让,扰乱矿业权交易市场。
3.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不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 350米以内(含35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4.全面推进“净矿”出让。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净矿”出让。“净矿”出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2)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3)拟出让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4)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范围无异议;(5)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5.规范矿业权收入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规[2024]1号)要求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财综[2023]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中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以外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6.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四种类型,其中变更登记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变更生产规模作为随采矿权延续、变更事项的一种服务事项进行办理,不单独进行变更审批。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对矿产资源储量未枯竭矿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延续登记。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采矿权人决定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二)强化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1.认真开展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每年抽取部分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要求列入异常名录,并在系统中予以标注。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各类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矿山开采巡查核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辖区矿业权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矿山是否规范开采、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等;市局要加大组织抽查检查力度,共同推动矿业规范有序发展。对发现的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率”标准、综合利用不达标、持过期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强化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矿山生产砂石料管理。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自用或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动用的砂石料。
4.规范报告评审和专家管理。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二合一”方案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矿山企业关于评审涉矿报告的申请后,应及时开展政策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依法依规抽选评审专家,并在每次报告评审会议中组织参会人员和评审专家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要定期更新专家库,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涉矿报告评审所需要的各专业领域专家名录;加强专家库动态管理,对因身体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不按规定评审报告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多次抽取后均无故拒绝参加评审的,应及时移出专家库。
(三)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管理
1.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核查发现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管护要求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省厅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2.加强持证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基金计提和使用、年度修复计划落实的监管,依法依规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3.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管。规范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严禁借矿山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以采伐修,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按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动用土石料。要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测监管,压实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责任,严厉打击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非法盗采
1.强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巡查力度。重点加强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废弃矿井、关停矿山和需要使用民爆物品的矿山企业及其周边的巡查和排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网、无人机摄影测量等技术手段,结合年度矿产卫片数据,提高矿产资源违法发现能力,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
2.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各类无证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自由裁量限度内从重处罚。对经制止仍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的,及时函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违法采矿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3.夯实工作责任,严肃追责问效。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中存在巡查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案不移、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资源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不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学习,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审批、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工作制度,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落实,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成效。
(三)强化工作合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风险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加强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政府组织高位推动、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形成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强大合力。
(四)强化追责问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以及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等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把尺子量到底,以优良的作风为引领,以严明的纪律为保障,营造全市矿产资源管理领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