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自然资字〔2022〕81号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印发《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景德镇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首违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的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1、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非法占用土地 | 1、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