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1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和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推动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提速增效,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按照“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原则,将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涉及的多个事项,整合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个许可事项,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统一审批与核发层级
统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层级,不得分级审批同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由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
1.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1)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的用地预审项目。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需报部备案;
(2)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3)除上述情形外,跨设区市、赣江新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4)省政府明确要求加强监管的其他项目。
2.设区市、赣江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1)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2)除上述情形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发。
三、办理情形
(一)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除外);
6.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先行使用土地的;
7.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土地用途或选址位置发生重大调整的;
2.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或办理备案手续的;
3.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但用地报批时涉及的;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等发生调整,导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级办理的;
5.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
四、优化审批与核发流程
审批流程包括接件、受理与审查、决定三个环节。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补正时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接件
通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一体化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省自然资源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相关职能处室审查;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修改。
(二)受理与审查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办理层级不符合规定、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需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上级部门。
五、规范变更、注销业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有效期内,项目拟选位置、用地范围、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等未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变更。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补正时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的,向原批准机关提供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批准机关审查通过后,重新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改变原有效期和证照编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
对已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注销。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补正时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六、规范审批结果样式及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模板实施,须具备证本、附图和附件。附图及附件与证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各地要加快推行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办理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及初审审查时,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是否符合用林用草用湿、符合自然保护地允许占用情形的意见。省级权限内的项目,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5〕16号)相关要求执行。市县权限内的项目,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相关要求。
八、工作要求
(一)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况,按照“谁核发、谁参与”的原则,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基本依据,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系统,积极配合和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明确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要求。
(二)压覆矿工作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建设单位应主动查询项目周边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科学选址选线,避免或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矿产地储备区。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第四点要求。压覆矿调查评估和补偿协商等相关工作可同步推进。
(三)制定办事指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个事项、一次申请、一次办结”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及审批环节等具体要求,对申请单位及时做好服务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接,依法依规制定免予办理清单。
(四)规范核发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则上依据项目立项层级,实行同级办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授权委托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本级审批权限的下放程序,但不得将承担的省级下放的权限再行授权委托。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项目,按照立项层级同级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程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常态化管控工作。
(五)严格执行批后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核发、变更、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证载内容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严格执行系统备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核发、变更、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
(七)其他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试点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出具国土空间规划许可意见,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策要求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