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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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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审计局 |
针对(十)允许土地分割处置和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建议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规定。 |
未采纳 |
经与市审计局沟通对接,针对第十条相关内容涉及的风险,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已对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详见《若干措施》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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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城管局 |
在“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容积率计算方式”中增加“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容。 |
已采纳 |
经与市城管局沟通,已将“垃圾收集房”修改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详见《若干措施》第二条第2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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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局、乐平市政府、浮梁县政府、昌江区政府、珠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反馈无意见。 | ||||